一、稅務法令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
營利事業發放員工年終獎金,費用歸屬年度之認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為慰勞員工辛勞,於年度終了結算有盈餘給予員工之年終獎金,營利事業應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注意員工年終獎金費用認列歸屬年度。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員工年終獎金係屬薪資範圍,會計制度採用權責發生制之營利事業,該獎金倘於公司章程載明或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明定給付標準者,則在年度決算前雖未實際支付,但其權責業已發生,當期結算應以應付費用核認。反之,該獎金如在決算前,未有上述權責發生,而係於次年度才決定支付時,當應併同次年度薪資支出予以核實認定。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苑靈卉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106

1-2)
扣繳單位給付職工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稅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常有新設立之事業或機關團體來電,詢問有關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扣繳單位扣繳薪資所得應依納稅義務人之身分不同,分別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 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該所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得之薪資所得可以按下列2種方式,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一種適用:
(一)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該辦法及105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可於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 /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綜合所得稅-扣繳申報專區)下載。
(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
二、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按薪資給付額扣取18%。但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3萬元部分,扣取5%;自98年1月1日起,前述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04年7 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20,008元)1.5倍以下(30,012元)者,應按給付額扣取6%。
該所補充,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薪資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其兼職薪資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如:三節獎金),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扣取5%;但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起扣標準者(105年為73,001元),免予扣繳。
該所籲請扣繳義務人注意前揭規定,正確辦理扣報繳事宜,以維納稅義務人及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綜所稅股黃靖惠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226

1-3)
中小企業適用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符合「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定,增僱員工薪資額外加計3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金額,自104年度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105年1月6日修正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除原來的增僱本國籍員工加成減除外,自105年度起適用增僱24歲以下員工薪資費用額外加計50%減除與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費用額外加計30%減除金額,屬減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租稅優惠,則自105年度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南區國稅局提醒符合資格之中小企業,於105年5月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要忘了將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邱股長 06-2298034

1-4)
工程雖未取得驗收證明,惟已交付使用,仍應列報完工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攬工程,其完工日期之認定係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3項規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無法查考實際完成日期,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該局說明,轄區內甲工程公司承攬乙公司之辦公室建築物工程,並追加「燈具工程」及「裝修工程」,該建築物工程於101年度完工並交付乙公司,惟甲公司僅認列建築物工程收入,追加「燈具工程」及「水電工程」仍帳列在建工程,經該局查獲除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燈具工程」及「裝修工程」為非建築物,101年度尚未取得驗收證明,應以委建人出具驗收日期102年度為準;惟該2項工程委建人(乙公司)已於101年度帳列資產,並提列折舊,顯示該追加工程於101年度已交付委建人受領使用中,委建人雖於102年度始出具驗收證明,仍應依規定以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101年度認列收入,本案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承攬工程,應注意工程實際完工日期之相關規定,並依實際完工日期申報收入,以免影響損益之計算,造成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蔡稽核 06-2298068

1-5)
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股息,應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併同分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發行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支付之特別股股息,依商業會計法規定應認列為費用,惟按所得稅法第29條規定,資本之利息為盈餘之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因此營利事業支付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股息既視為盈餘分配,即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1項第1款「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規定,計算其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並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甲公司102年度召開股東會通過101年度盈餘分配案,分配股東現金紅利4千萬元、股東股票紅利1億1千萬元及配發丁種、戊種私募可轉換特別股等具負債性質特別股股息8千萬元,稅額扣抵比率20.48%,甲公司102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項次31「分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列報30,720,000元、項次36「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列報16,384,000元。該局查核時,發現項次31欄申報金額與公司填發股利憑單所載可扣抵稅額之總額不符產生異常,乃依規定將具負債性質特別股股息所含之可扣抵稅額16,384,000元轉正計入項次31中減除。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遇有發行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支付之特別股股息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雖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惟於分配盈餘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仍應以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計算之稅後純益為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基準,並計算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股息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併同分配,而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應以盈餘分配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餘額為限。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姚雅菁 電話:04-23051111轉7111

1-6)
營利事業買賣「國外基金」所得,應併計所得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基金投資有「國內基金」和「國外基金」兩種,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兩種的課稅方式大不相同!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基金所得可適用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的規定免徵所得稅,只須列報所得基本稅額;至於國外基金所得則不能適用停徵所得稅的規定,必須列報為應稅所得課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共同基金因註冊地區不同,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所謂國內基金,係由國內的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並在國內註冊的基金,營利事業處分國內基金所發生的所得,是屬於證券交易所得,依現行規定,證券交易所得稅是在停徵期間,因此可以免徵所得稅,但仍須列報所得基本稅額;至於國外基金,係指登記註冊在我國以外地區(大多在有「租稅天堂」之稱的國家註冊,如:盧森堡、開曼群島等),由國外基金公司發行,經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是屬於境外投資所得,依現行規定,營利事業的境外所得必須併計所得申報課稅,因此,營利事業處分國外基金的所得,並不屬於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範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宋秋美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16

2、營業稅
2-1)
各級政府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除列入單位預算且全數解繳公庫者,免徵營業稅外,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太保林小姐問:各級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是否需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說明: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如列入單位預算且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准予免徵營業稅。另如屬規費性質者,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分局呼籲,各級政府機關應自行審視,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若有不符前述規定,即收入並未全數解繳公庫或僅以盈餘繳庫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請依規定報繳,以免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銷售稅課羅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分機300

2-2)
透過網路銷售商品可在鑑賞期過後再寄發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購物網站透過網路銷售貨物,雖然沒有實體店面,仍然屬於營業行為,所以必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但網路購物不同於實體通路買賣,消費者對所收到的商品無意願購買時,可以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購物網站解除買賣契約,不必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因此,網路購物型態雖無書面約定,但其條件如已於網路上公開明白揭示,發貨時所開立的統一發票可以在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發。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銷售稅股張苑菁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304

2-3)
營業人誤以他人統一發票扣抵銷項營業稅額,非屬減免罰標準規定之「登錄錯誤」免罰範圍
本局表示,依據財政部規定,營業人誤以買受人為他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作為營業稅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非屬稅務違章減免罰標準第15條第2項所稱「登錄錯誤」範圍,仍應受罰。
本局轄內某公司於採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時,誤將其他營業人(即買受人並非該公司)之2張營利事業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220,000元),作為營業稅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致虛報營業稅進項稅額11,000元,經本局查獲後,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1,000元,並加處1倍罰鍰。
該公司不服,主張其誤報他人進項憑證的行為,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罰標準之免罰規定,提出復查申請,經本局以該公司虛報營業稅進項稅額雖然占該期全部營業稅進項稅額比率在5﹪以下,但因該公司誤將其他營業人的統一發票,作為營業稅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不屬於「登錄錯誤」範圍,依法不適用免罰規定,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該公司不服向財政部提起訴願,財政部審酌後認為,依據該免罰標準規定,使用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的營業人,因為「登錄錯誤」以致多報的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比率;以及少報的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比率,均在5﹪以下者,免予處罰。所稱「登錄錯誤」,僅限於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重複登錄及多登錄等情形。但該公司以非其所有(即買受人並非該公司)的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這類行為不應認定為是登錄應申報的進項與扣抵的銷項資料時發生的錯誤,因此無法適用該免罰規定,經訴願決定駁回確定。
本局呼籲營業人,申報時,應確實逐筆核對進銷項憑證之正確性,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賴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2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申報規定
廖先生來電詢問:104年支付房屋借款利息18萬元,銀行利息所得2萬元,應如何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課稅年度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可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並以當年度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扣除,最多不超過30萬元。此外, 若屬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所支付之利息,因借款用途非為購置自用住宅,不予認列扣除額。
廖先生104年自用住宅借款利息支出18萬元,如減除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萬元,當年度可申報利息支出扣除額為16萬元。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劉課長玉霜 聯絡電話:05-2281566

3-2)
股東將房屋提供公司營業使用,是否應申報租賃所得
屏東市郭小姐來電詢問:股東將房屋無償提供公司營業使用,是否應申報租賃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個人將房屋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雖然為無償借用,仍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所謂「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因此公司股東將自有房屋無償提供公司營業使用,因公司為法人,依法仍應計算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前揭租賃所得,請確實依據相關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短漏報或申報錯誤,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徐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200

3-3)
個人在申報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有同法第14條各類所得者,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惟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而其配偶於該年度中有所得者,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申報。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結婚或離婚年度係以向戶政事務所登記之年度為準,因個人綜合所得稅係屬落後申報制度,為免造成虛列免稅額及扣除額之情事,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以免補稅並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埔里稽徵所綜所得稅股張琬婷 電話:049-2990991分機 210

3-4)
出資人取得重劃抵費地,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資交付金錢予土地重劃會,並約定重劃後取得抵費地以為償還,其取得抵費地價值與交付予重劃會金額之差額,屬其他所得,應依規定申報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最近接獲檢舉,甲君於95年替自辦土地重劃會墊付重劃工程費用,並約定於重劃後取得抵費地,甲君獲得重劃抵費地之龐大收益,涉嫌逃漏所得稅。
該局於受理後查核發現,重劃會為籌措重劃費用,與甲君簽訂「土地買賣預售契約書」,約定甲君交付一定金額予重劃會,並於重劃完成後,甲君可取得抵費地,以為對價,甲君與重劃會之交易型態非屬買賣,也非屬消費借貸,亦非屬投資營利事業獲分配盈餘之營利所得,該局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取得抵費地之時價計算抵費地價值,核定甲君取得抵費地價值減除交付予重劃會金額後之差額,認列其他所得。
該局查獲甲君因出資交付金錢予重劃會與取得抵費地價值差額2億餘萬元,由於甲君未依規定於取得抵費地年度(99年)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除補徵所得稅8千萬餘元外,並按補徵稅額處以1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出資者交付金錢予重劃會與重劃後取得抵費地價值之差額,係屬其他所得,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該局特別提出呼籲,請民眾自行檢視有無上述漏報情事,倘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之規定。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王梅芳,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7302

3-5)
個人取得海內外所得應如何申報?
李先生來電詢問:經常外派香港,其除領取臺灣地區所得外,尚領取香港子公司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當年度取得海內外所得,其申報方式依據所得稅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等規定,分別表列如(附表):
該局說明,因為在臺設籍的公司轉投資大陸、香港或澳門地區,其員工除領取臺灣公司之所得外,通常尚領取派駐地子公司之所得,所以申報方式也因所得來源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大陸地區所得因仍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無論所得多少,均須與臺灣地區所得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香港及澳門地區之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規定免納所得稅,但如果李先生當年度的綜合所得淨額加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金額(包含香港、澳門之所得在100萬元以上者)合計在600萬元以上者,即必須辦理所得基本稅額之結算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06-2298099

3-6)
自105年度起,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7,000元以下者,免核計營利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自10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新臺幣(下同)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就其超過部分,除經查明參加人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外,稽徵機關得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考量參加人所購買之商品,部分或係供自用,若要求任何購進商品自用數額均須舉證,實務執行不易,為簡化稽徵作業及節省徵納雙方成本,於87年度增訂全年進貨金額在50,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營利所得之課稅門檻規定,自95年度再調高為70,000元,迄今將近10年未予調整,而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其銷售價格又常受到物價影響,故將消費者物價指數納入調整因素,自105年度起,課稅門檻提高為77,000元。
另現行課稅門檻之訂定,旨係基於參加人所購買之商品,部分或係供自用及為簡化稽徵作業考量,爰檢討修正參加人營利所得之課稅規定,參加人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調整後課稅門檻(即77,000元)金額時,就課稅門檻額度內之進貨金額部分,得免再逐案檢據憑證以核實認定為自用(即僅就超過課稅門檻部分,需舉證為自用,無法舉證為自用時,始列入計算營利所得課稅),將可降低納稅依從成本,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新聞聯絡人:大智稽徵所綜所稅股陳妤甄 聯絡電話:(04)22612821轉217

4、遺產及贈與稅
4-1)
第一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日前有民眾李先生詢問,其父親105年1月往生,遺有3名子女皆拋棄繼承,改由6名孫子女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應如何計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為避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以增加扣除額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其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雲林分局說明:本案被繼承人李父死亡,其遺有3位成年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應為150萬元(每人50萬元×3人),雖子女3人皆拋棄繼承,改由次親等6位孫子女繼承,扣除額仍以原來3位子女繼承得扣除數之150萬元為限。
新聞稿聯絡人:雲林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謝宛蓉 聯絡電話05-5345573轉111

4-2)
列管之農地回贈原贈與人經查回贈前仍繼續作農用准免追繳贈與稅且免列管
竹山鎮陳太太來電詢問,她曾將農地贈與給女兒,並經國稅局列管5年,在列管期間內可否再將該農地回贈給她?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表示,依財政部88年9月2日台財稅字第881940612號函規定,贈與人將農地贈與其子,於五年列管期間內,子復將受贈之地回贈原贈與人,如經查至回贈前原受贈人仍繼續作農業使用而無應追繳贈與稅之情事,因係回復未為贈與之狀態,准免追繳贈與稅亦免再加以列管。
本件陳太太女兒若想將原受贈農地回贈給陳太太,如該農地至回贈前仍繼續作農業使用,屬回復未為贈與之狀態,免再加以列管。
新聞稿聯絡人:竹山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魏均汝 電話:(049)2641914轉108

4-3)
被繼承人死亡前出售土地未辦登記者仍屬未償債務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有關草屯鎮廖先生來電詢問:父親上週出售1筆土地,但還來不及辦理過戶登記就病故了,該筆土地是否仍屬遺產、相關免稅規定為何?
該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另依財政部72年3月3日台財稅第31402號函釋,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並已取得價款,惟因故延至死亡時仍未辦理移轉登記,該已出售之財產,雖因未辦移轉登記之故而應認屬遺產,惟移轉該項財產與買受人,亦屬被繼承人生前未曾履行之債務,有關此項未償債務扣除額之認定,應准按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之數額扣除,至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該地所取得之價款,如於其死亡仍然存在者,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出售1筆公告現值價值100萬元之土地予乙君,已收取全數買賣價款200萬元,尚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即死亡,則該筆價值土地應以公告現值100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並應准其繼承人以100萬元列為未償債務扣除額,倘該買賣價金200萬元仍存在並未作他用,則該筆資金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 魏于喬,電話049-2223067#109

5、其他稅制
5-1)
個人符合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得適用較低稅率,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近日公告,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致須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符合公告情形時,納稅義務人於依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應繳納稅額時,得按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公告適用案件類型如下:
一、 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二、 個人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三、 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四、 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五、 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房地合一新制業於105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交易該制度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係依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超過1年未逾2年、超過2年未逾10年、超過10年,分別適用45%、35%、20%及15%稅率。惟符合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得適用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並自105年1月1日起適用,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0

5-2)
私人間買賣未上市、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計算繳納證券交易稅
近來常有民眾詢問私人間買賣未上市、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在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其「每股成交價格」欄位如何填寫,是否可依「面額」或「公司淨值」填報?
本局表示,有關「每股成交價格」,既不是按面額,也不是按公司淨值填寫,而是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向出賣有價證券人依規定稅率課徵,也就是以雙方議定的實際成交價格填報。
本局進一步指出,股票實際成交價格若大於面額或公司淨值,倘買賣雙方仍按面額或公司淨值報繳證券交易稅,即有短徵、漏徵證券交易稅情事,依同條例第9條之1規定,代徵人(即買方)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應賠繳該短徵、漏徵之稅款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倍至10倍之罰鍰,請代徵人在填報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一定要按實際成交價格填報,以免因一時疏忽或心存僥倖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

二、境外公司
1-1)
在境外公司中, 境外來源所得稅, 其境外來源所得之定義為何?
在境外公司操作中,不能在當地營業, 因此境外公司之所得稅,幾乎必然是境外來源所得,也就是所得不是源自於當地國之所得,
稱為境外所得, 這些所得包括境外資本利得、股利所得、境外權利金、佣金收入、境外營業利潤等。

1-2)
境外公司可否在海外上市?
目前在香港及美國皆有以境外公司作為控股公司而在海外上市的成功案例。
適合香港上市之境外公司以英屬維京群島BVI、開曼Cayman、百慕達Bermuda公司為主。適合台灣上市之境外公司則以開曼Cayman公司為主。

三、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安奎拉Anguil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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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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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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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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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ST OPTIC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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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Apr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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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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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ARK LIMITED金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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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Apr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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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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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 PRIME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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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Apr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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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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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 REACH LIMITED豪添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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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Apr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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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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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ESTIC TOP LIMITED瑋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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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Apr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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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京群島B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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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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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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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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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HIEVE GROUP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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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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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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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UNTIFUL WISH LIMITED豐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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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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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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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GS BUSINESS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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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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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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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CTED SOLUTIONS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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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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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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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LLIANT GORGE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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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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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e…)
貝里斯Bel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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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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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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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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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URY POWER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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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Jan-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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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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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TASTIC GAIN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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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Jan-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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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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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EST BEST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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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Jan-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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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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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ANT REACH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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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Jan-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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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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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 GOLDEN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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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Jan-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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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e…)
薩摩亞Sam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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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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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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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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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ANT PHOENIX LIMITED鴻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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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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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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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FINE LIMITED全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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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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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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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 TEAM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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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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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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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TAIN SPRING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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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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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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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EVITY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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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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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舌爾Seychel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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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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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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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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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ENDRICH LIMITED富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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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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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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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BOW CASTLE LIMITED彩城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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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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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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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BELL GROUP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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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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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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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AM WORLDWIDE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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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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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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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ERT GLOBAL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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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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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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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取好公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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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護照及身分證件
股東及董事護照影本(護照上須有簽名)、決定之股份比例、在台聯絡地址。
3.
傳真申請表
填妥申請表,連同以上資料傳真至宗盛,查名通過並繳交設立款項後,我們將立即為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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